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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规范商会印章管理,根据有关印章管理办法规定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一章 印章的制发
第一条 商会印章、法人代表印章、商会财务专用章以及商会秘书处印章由商会秘书处办公室统一制发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作主刻制印章。
第二条 印章颁发应由商会秘书处发文启用。
第二章 印章的使用
第三条 使用印章要严格履行审批签字手续。商会行政公章、合同专用章,商会财务专用章、会长私人印章,必须经会长审批签字后,方可使用;商会秘书处印章必须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字同意后,方可使用,盖印章位置要骑年压月,印迹清晰、端正,绝不允许出现盖有印章的空白凭证。
第四条 使用印章必须严格执行登记手续。登记内容包括:用印日期、单位(部门)、事项、主送单位、印别、批准人、经办人等,都应一一记载清楚。
第五条 印章要在办公室内使用,严禁将印章携带外出使用,特殊情况需携带外出使用的,必须根据印章使用权限由负责人签字同意。印章使用完结后要将印章放置在安全加锁的地方,防止被盗、丢失。
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
第六条 印章应存放在办公室的保险或铁柜内,不得存放在抽屈里。要随用随取,用毕锁好。
第七条 印章必须指定专人管理。管理人员应选配政治素质好、保密观念强、敢于坚持原则、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。
第八条 印章因使用时间过长而磨损,使印章模糊不清应及时更换新印模。更换印模要以旧换新,并办理有关手续。
第九条 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印章时,应及时将原印章缴回制发机关,封存或销毁。
第十条 印章不慎遗失,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挂失手续,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。